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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1-04-16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

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ΟΟ一年四月十六日 渝价[2001]3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

    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

    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

    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

    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征地管理收费

    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

    (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

    (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

    1、原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中的地籍测绘费列入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再收取。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3、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国有农场、农村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不含证书工本费)

    4、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附表2中一、二类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费;其他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其他地质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费。

    2、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按附表2中勘查项目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勘查登记费。

    3、申请新建、在建、生产矿山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大、中、小型矿山登记收费标准分别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登记费。

    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以及换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2中矿山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采矿登记费。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与矿产资源分类补偿费费率计算缴纳。

    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3、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

    (1)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

    (2)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

    (3)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

    (4)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的销售收入的10%计算;

    (5)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

    4、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

    5、采矿权人从废石(歼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6、采矿权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通知所列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项目、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公有住房出售以及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通知从200151起执行。原土地、矿产管理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2重庆市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3重庆市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附表4矿产资源分类及补偿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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