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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我市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一类助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5-09-19

                               2005-07-08             渝价[2005]374号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规范自学考试一类助学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渝招考办函[2005]31号)收悉。为了促进我市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我市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一类助学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一类助学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学费
    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从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5%的经费,用于组织入围命题、制,集中评、登分,审定证书、建档等各项工作的开支,此项费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费。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3700元,本、专科全日制。
    2.理、工、医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4200元,本、专科全日制。
    3.外语类专业(含中英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4700元,本、专科全日制。
    4.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本、专科全日制。
    5.本、专科业余班学费按上述本、专科全日制班学费的75%收取。
    二、住宿费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渝价[1999]3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5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渝价[2000]353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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