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连日来,各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先后审议了监察法草案及其修改稿。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会的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他们谈谈对监察法草案的理解和感受。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更是如此。
“监察法草案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罗东川表示,草案“总则”开宗明义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从新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践看,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贯穿了国家监察立法的全过程。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认为,监察法草案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历史经验和实践成果明确写入,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原则。
“监察法的制定,进一步突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和资源,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必将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贺荣认为,监察法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党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蓝佛安认为,在我们国家,党是领导一切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监察法草案开宗明义地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我们党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说。
他认为,各级监委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一支队伍、两块牌子,重要事项由同级党委批准,与纪委一同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工作,这是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具体化、程序化,表明监察机关本质上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认为,监察法草案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6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有利于强化党和国家监督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法草案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很多此前不在监督范围,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被纳入监督视野。”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滕佳材表示。监察体制改革后,青海省的监察对象从8.94万人增加到18.09万人。“监察法的制定,弥补了以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也为国家监察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打下基础。
“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他认为,这既符合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文化特征,也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对所有党员实现全覆盖,国家监察也要与时俱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说,黑龙江省监委挂牌后第7天,即立案调查非中共党员、民盟黑龙江省委副主委、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并采取留置措施,充分展现了监委组建的效果,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过去,我们在反腐败工作中有‘盲点’,有一部分人‘管不住’,特别是非党员违规违纪的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刘奇凡表示,监察法草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真正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的国家监察全覆盖,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机制创新,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监察体制改革后,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对象由过去的21.7万人增加到了56.5万人。“我感到,我们肩上的责任更大了,要积极主动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各级监委组建后将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开展工作,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多位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向记者表示,监察体制改革将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表示,在之前体制下,监督和监察权力分散在诸多机构中,权力配置不合理,制度运转成本高,导致腐败治理效能不高。监察法的制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既是纪检机关反腐权力法治化的延伸,也是对行政监察权力和检察院的权力的整合。
“把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督监察权集中起来,在已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外创设一个新的监察机关,形成更科学有效、更符合实践需要、运作更为顺畅的国家监察体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蓝佛安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监察法草案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进行了有机整合,体现了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达到了扩大监察范围、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结合该省实际情况介绍道,该省检察机关共转隶1818人,省本级80%、市级75%、县级70%的转隶人员编制充实到执纪监察一线。“通过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我们初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监察法草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正是为了整合过去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实效。”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表示,该市坚持抓改革不放松,迅速整合反腐败力量,促进优势互补,顺畅高效运转,实现“1+1>2”的效果。
“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制度作出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都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陆俊华说。
明确职责权限 保障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委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说,草案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让各级监委在实践中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他表示,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委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对应,彻底消除了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人认为“监委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是实践‘四种形态’中第四种形态”的错误认识。
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赋予监委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即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
“这些权限和调查措施明确具体,北京市监委进行了全要素试用,深感这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基本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对于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十分关键,有利于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
“监察法草案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把实践中的谈话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这些权限与监察委员会承担的职能职责是相匹配的,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有力保障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贺荣说。
监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表示,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定权限,特别是规定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实现了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监察权运行机制,我们围绕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再造内部工作流程,制定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审(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留置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5大类17项制度,规范了89种审查调查、审理相关文书。”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滕佳材表示,目前省监委和市州监委已按新机制履行新职能,对相关监察对象立案审查调查,总体运行顺畅,开局良好,正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监察法草案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委员会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罗东川认为,监察法草案强化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进而夺取压倒性胜利。
浙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先行先试试点省市之一,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向记者表示,监察法草案将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发展。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使用的12种调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关注的一项,几位接受采访的代表普遍向记者强调了以留置取代“两规”在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方面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认为,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履职作出了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范,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强化对监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等,均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动各级监委履职制度化、规范化,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题中之义。”
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王拥军告诉记者,用留置取代“两规”,不仅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更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他表示,西藏自治区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着力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升法治素养,为监委组建后迅速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惠向记者介绍,制定监察法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安徽省纪委监委已对15名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监察法草案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全部得到试用,省纪委监委还制定了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正在修改完善看守所执行留置工作规范,不断提升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多位受访代表表示,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基于党情国情和反腐败任务进行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表示,在表决监察法草案之前,先进行宪法修改,专节对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这是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权威性的尊重,也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为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提供根本法律遵循。”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即对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创设监委,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制度创新即确立监委的宪法地位,制定国家监察法,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雁飞说,“通过制定监察法,保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监察法草案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改革的经验做法融入进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一项重大突破。”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陆俊华说,监察法草案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生动体现,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新探索,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许传智表示,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切实统一思想行动,增强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的意识和能力。“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这三项职责与党章赋予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三项职能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必将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备案序号:渝ICP备07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