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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谈监察法草案(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18-04-01 10:22

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梁惠玲认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既要负责日常监督,调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要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监察工作中,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到监委工作中。”她表示,特别是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有机贯通起来,既严格执纪问责,又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党内政治生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监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犯错的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事实的目的完全不同。”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孙新阳表示。

    据介绍,江西省注重抓好日常教育监督,发现党员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及时与其谈谈话,提醒一下,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小错酿成大过。去年以来,全省共谈话函询9273人次,同比增长140.4%;经谈话函询后给予组织处理4128人次,“红脸出汗”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在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看来,监察法草案充分吸纳“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要求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不同处置。

    “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他认为,“这充分体现常‘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要求,强化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夯实了法治基础。”

实现纪法贯通 形成反腐合力

    受访代表认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有利于实现纪法贯通、形成反腐合力。

    “各级监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监察法草案创立了独立于行政、司法的监察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比如在监察对象上,把行政监察的‘小监察’变成国家监察的‘大监察’,有效解决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说,监察体制改革后,该省监督对象由改革前的62.7万人增加到215.2万人,消除了监督的空白,增强了监督实效。

    根据监察法草案,各级监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对应衔接,有利于把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实现‘纪法’‘法法’无缝衔接,取得‘1+1>2’的效果。”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房灵敏说,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广西制定6项“纪法”、10项“法法”衔接制度规定,提升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

    在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陶治国看来,深入理解和把握监察法草案,关键是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行使权力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不能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简单套用到监察法上,或者据其审视、评判监察法。三是处理好留置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关系。留置措施既适用于调查职务犯罪,也适用于调查职务违法,实践中体现出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在权利保障等方面也有明显进步。”

刀刃向内 自我监督

    监察法草案突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一些代表认为,这对解决自我监督这一世界性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王拥军认为,监察法草案突出了对监察机关的严格监督,以法律形式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定下来,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有效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西藏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注重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三省市之一,山西省在一年多的先行试点实践中积累了经验,对自我监督工作也有清晰认识。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认为,在自我监督方面,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这些严格的监督措施,有利于监察机关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抓好自身建设,推动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监察队伍。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夏红民表示,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现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责任就更重了。越是这个时候,越要谨慎用权。监察法草案第十五条把监察委员会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从以前征求意见稿中的7种行为扩大到现在的9种,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都体现了刀刃向内、自我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在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雁飞看来,监察法草案在内部监督制约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尤其是对留置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程序,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不乱为。他还表示,改革后纪委监委实行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就是为了在内部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纪委监委设置专门的干部监督室,对系统内部开展日常监督,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梁惠玲认为,监察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加强自我监督的意识。河北省纪委监委按照交叉分管、定期交流和回避的原则,明确4名副书记(副主任)分别分管案件监督管理、信访和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各位常委、委员实行交叉编配、交叉协管,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

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监察法草案第一条明确,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许传智说,制定监察法,使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固定下来,必将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监察目的看,监察法重在为我们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孙新阳表示,制定监察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受到腐蚀,防止干部脱离群众,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制,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为我们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刘奇凡则表示,出台国家监察法,就是要通过立法把监察工作的职责固化、体制固化,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草案专设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这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表示,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处理好党的政策策略与法律法规的关系,用好“四种形态”,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监察法草案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留置等12项调查手段,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场所等作出严格规定。

    “这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对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必将有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治理国家的能力。”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房灵敏表示,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广西高度重视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研究制定监察权限运用、留置场所保障等配套制度,全要素试用各项调查手段,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植根传统文化 彰显时代特色

    “制定监察法,是基于党情国情和反腐败任务进行的重大制度创新,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说,监察法草案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中汲取智慧,又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适应党情国情,实现历史与现实的贯通融合;草案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说,监察法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总结我们党几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宝贵经验,借鉴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智慧,经过集思广益,构筑起科学、严谨的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出的又一丰硕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我监督、进行自我革命的一个伟大创造。

    “监察法的出台,将是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说,监察法草案凸显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制保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视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凸显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根植于中华文化和中国实践,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创制之举。

    “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说,我国自秦朝建立监察御史制度以来,经过两千多年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监察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既是从国情出发、对我国历史上特有监察制度的文化借鉴,也是从实际出发、对权力监督制约体制的创新探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看来,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等重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也初步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总体框架。“这既是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发展,这一制度优势必将转化为治理效能。”

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委组建后,监督范围扩大了、任务更重了,尤需要加强监督。对此,多位省区市监委主任向记者表示,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各级监委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表示,监察法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制约,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特别是规定了严格的自我监督措施,有利于监察机关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惠同样表示,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并从加强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制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4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些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注意到,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关,监察的对象又是比较特殊的群体,所以在监察法制定过程中,人们很关心如何实现对它的监督。“监察法草案既赋予了监察机关严厉打击腐败的权限和手段,又用一整章的篇幅强调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了有效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被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具体措施。”

    监察委员会要始终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监督,这是最重要的。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陶治国表示,要处理好向党委报告工作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纪委与监委是合署办公,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向党委报告工作。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人大的其他监督方式同样有效。”

    从吉林省来看,省市县三级监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下一步,还将考虑邀请一些人大代表作为特邀监察员。

    “监察法草案为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从法律上强化了对监督者的监督,预设了内控程序和外部监督,有利于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灯下黑’。”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代表们表示,监察机关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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