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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重庆市纪委监委

【一定之规·监察法】有这些情况,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18-05-15 09:00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类型和回避的情形两方面内容。监察人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术设计 王婵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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