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一案双查”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监察人员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法处置,严格自律。责任追究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监察工作中初核至关重要,如果初核不扎实、立案不准确,必然损害监察机关的公信力。承办部门应当提升初核质量,全面把握事实、性质、责任、情节,厘清是非轻重等关键问题后,才能依照程序报请立案。如果立案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影响案件调查审理,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关于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本法对案件调查处置的程序和权限等作了明确要求,如果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采取留置措施、甚至是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重大失误,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关于监察人员严重违法。办理案件的监察人员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肯定会影响办案的效果,也会对监察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发生这种情况的,不仅严重违法的监察人员本身要受到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各级领导既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也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各级领导管理严格,从严要求,才能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促进工作。如果疏于管理,失职失责,就要受到严肃问责。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备案序号:渝ICP备07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