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感谢你们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这一个多月的生活令我深受教育、终生难忘。”这是2018年6月1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留置调查对象汪某,在移送检察机关前对我们调查组成员说的话。虽然知道自己将接受法庭的审判,但在上警车前,他仍深深地向我们鞠了一躬。同日,汪某被解除留置措施。
这是我市监委成立后成功办结的第一起留置案,此前汪某的职务是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对汪某采取留置措施是在4月9日经省监委批准后进行的。市监委2名调查人员向汪某宣布留置决定,其本人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接收。24小时内,市监委通知了其单位和家属。在对其家里进行搜查时,我们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进行,不仅出示了搜查证,而且请了两名辖区派出所的女干警作为见证人。在搜查中,调查组现场全程录音录像,扣押的物品清单也全部由汪某的妻子徐某本人签字确认,并有在场人见证。
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我们都特别注意严格按照刑事审判标准进行。因为我们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我们取得的每一个证据都将直接面临法庭的调查质证,而不再像以前起诉时已经由检察机关进行了证据转换。调查期间,我们专案组成员人手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其中第四章证据部分进行了重点学习和对照执行。
此次办案过程中,我印象尤为深刻的还是与汪某相处的过程。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汪某进入留置场所以来,我们保持“处处小心,时时在意”,一天早晚两次体检,提前准备好调理血压血糖的药品,医生和护士在留置点随时待命。
在搜查汪某家里时,我发现他家的橱柜里有不少红茶,汪某的妻子徐某说:“他胃里长了息肉,要喝浓红茶暖胃。”汪某被留置以来,我们每天都会给汪某泡一杯稍浓点的红茶水。汪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毛病,因此在讯问时,负责谈话的同志都会定时提醒他站起来走动一下。
对于我们这些周到细致的关心与帮助,汪某很是感激,他在忏悔书中说:“党组织对我的查处,我心服口服。办案人员给我摆事实、讲道理,给了我许多人性化的关怀,让我无比愧疚、悔恨自己的行为。”
这起留置案办结后,我们都舒了一口气。回想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我真切感受到,监察法对留置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界定条件,对留置措施的使用慎之又慎,严格按照监察法来实施,严格规范留置程序,目的是充分保障被留置对象的权利,才能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能使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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