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吴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公款购买高档白酒;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占用公物,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吴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价值观扭曲,奢侈浪费,权力观异化,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由永川区纪委给予吴春开除党籍处分;由永川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永川区委候补委员职务,终止其永川区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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