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垫江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着力净化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庆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垫江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全面覆盖,分级负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重点: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一)对纪检监察干部“社交圈”的监督。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是否违规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是否与企业、商人、管理服务对象勾肩搭背、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二)对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生活情趣是否健康;是否注重家风建设;是否严格要求亲属;是否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对纪检监察干部“朋友圈”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慎交友、交好友;交友动机是否纯洁,交友是否有底线、原则、界线。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五条 实施纪检监察干部廉洁承诺制度。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每年签订《垫江县纪检监察干部廉洁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纪检监察干部签名后交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存档。(按照垫纪办〔2018〕5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实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离垫离渝外出请假报备情况;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副处级及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还要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实施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监委各派出监察室、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的纪检监察干部每半年进行深入谈心谈话,了解被谈话对象“八小时外”遵纪守法等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批评;发现严重问题的,按程序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按照垫纪办〔2018〕1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实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家访制度。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按照分管联系的原则,采取召开亲属座谈会、入户访谈、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分管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家访。家访原则上一年至少一次,其内容主要包括:了解受访干部家庭情况、家风情况及受访干部的业余爱好、社交往来等情况;对家属进行廉政方面的提醒。每次家访后认真填写家访记录表,县纪委监委机关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存档,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行保存。(按照垫纪办〔2018〕15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实施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明察暗访制度。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牵头,组建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是否违反各项禁止性规定,进行明察暗访。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落实内部“两个责任”,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系统内部“主体责任”,书记担当好“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二)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推动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依规依纪依法对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启动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班子成员、监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分管部门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监委各派出监察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并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
(三)配合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谈心谈话、家访、问题核查等工作,抓好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上述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承诺、报告、明察暗访等监督工作;
(二)对本办法实施中形成的承诺书、报告表、谈心谈话记录、家访记录等各种文书资料进行收集并存档;
(三)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及时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显著轻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组织处理,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二)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致使管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外”多人次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对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发现管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八小时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参与谈心谈话、家访、明察暗访、审查调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案件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得违规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委巡察办、巡察组的干部职工,县纪委监委机关临聘人员和借调人员 “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垫江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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