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廉政教育基地管理,更好发挥县廉政教育基地作用,根据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负责县廉政教育基地日常管理维护、适时升级改版及讲解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与县公安局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与县公安局看守所就有关单位参观县廉政教育基地建立具体协作机制,简化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有关单位申请到县廉政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申请单位提前1周向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电话预约或提出书面申请,电话预约和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警示教育的单位、人员、人数、时间、联系人等;
(二)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原则上按照单位申请时间先后、县内单位先于县外单位的原则确定前往县廉政教育基地参观时序,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明确参观具体时间、统筹安排具体讲解员等事项,报委分管(协管)领导审批(凡是县外单位一律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反馈意见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人员前往县廉政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四)各单位人员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参观人员是党员同志的应佩戴党徽,依次有序进入县廉政教育基地,服从基地人员管理,参观中不得抽烟、接听电话、大声喧哗,不得自行录音、摄像、拍照,不得随意触摸基地设施设备,保持现场安静、有序开展活动;要保持基地清洁卫生,不要随地乱扔垃圾。
第五条 县廉政教育基地讲解工作以专业讲解员为主,临时讲解员为辅。县廉政教育基地选配一定数量的专业讲解员,负责县内外各单位、县委党校主体班学员、县级以上领导等到基地参观的讲解工作。在专业讲解员安排不过来的情况下,县纪委监委领导、机关各部室同志作为临时讲解员,由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统筹安排,结合申请单位情况,按照委领导和部室联系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以及委第一至第三监督检查室联系片区单位,明确讲解员和讲解时间。委领导和机关各部室原则每年至少到县廉政教育基地讲解1场次。临时讲解员要结合申请单位实际,除提前熟悉掌握基地讲解词介绍基地有关情况外,应重点运用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对申请单位人员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讲廉政党课,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讲解员是党员同志的讲解时应佩戴党徽,原则上用普通话进行讲解。为体现专业性、规范性,专业讲解员统一服装专门用于基地讲解。临时讲解员原则上着正装进行讲解。
第七条 讲解员每次往返县廉政教育基地在委机关派不出车接送的情况下,由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协调申请单位派车接送,在委机关或申请单位均派不出车的情况下,由讲解员自行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廉政教育基地清洁卫生及相关实施设备提前开启实行外包有偿服务,由县看守所落实专人负责基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每次讲解开始之前,提前15分钟负责把基地展厅电源、室内灯光及空调等设施设备开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县党风廉政信息中心适时提出研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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