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名检举控告反馈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效减少重复越级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实名检举控告是指信访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发送电子材料等方式反映,属于县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信访室应当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信访室承办人在《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情况记录单》填写受理告知情况,并在信访系统备注栏记录,然后按程序将《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情况记录单》连同信访举报原件转送(交办)。
第四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在线索研判、线索处置、核查过程中,可以适时与实名检举控告人沟通,并注意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第五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查结后,没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有违纪违规问题采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自领导审批同意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实名检举控告人。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查结后,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承办部门应当在移送审理前,适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中可以告之立案情况,但不得告之处分档次。
第七条 实名检举控告反馈可以采取电话、当面等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应根据检举控告人年龄性格特点、举报目的和动机、查证属实程度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准备工作。反馈工作应当2人及以上进行,电话反馈应当全程录音,当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反馈情况,并将记录随案件材料装卷。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九条 信访室负责对交办(转送)下级纪委(纪工委)实名检举控告反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未按规定反馈的不得同意了结。
第十条 监督检查室负责对交办(转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实名检举控告反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未按规定反馈的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向分管领导、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室对党纪政务案件进行审理时,将实名检举控告反馈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向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将实名检举控告反馈情况纳入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向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室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访室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台账,如实记录已办结实名检举控告的反馈情况,每半年向委分管领导、委主要领导报送。
第十五条 在实名检举控告反馈工作中,反馈责任不落实、侵害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反馈过程中作风粗暴等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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