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充分利用好纪委全体会议、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党支部党员会议、室务会议等,以及传阅、集体研讨等形式,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上级精神。
第三条 传达学习上级精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没有控制传达学习范围的,必须传达到全县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明确范围的,必须传达到规定范围内每一名干部。
第四条 深刻领会上级文件、领导同志讲话、指示批示的精神及具体要求,不得以文件传阅代替会议传达学习,不得以自学代替集体研究讨论,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第五条 全县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特别是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精准吃透上级文件、会议、领导讲话精神,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室(中心)、本派驻(派出)机构具体情况,明确具体工作思路,针对性提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上下贯通、一体推进,形成全县“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对全会精神、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级机关已制定方案的工作、全县性重点工作涉及县纪委监委任务分解的工作等实行清单式、台账式抓落实,由牵头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清单。工作清单包括工作目标、推进步骤、具体措施、责任主体、落实时限、保障措施等,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对重点工作、上级交办工作等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亲自参与,重要文稿、审查调查案卷等要亲自审阅、重点把关,特别是上级交办件、重点信访件等要亲自包案、亲自谈话、亲自回复。
第八条 委机关各部室(中心)、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派出)机构负责同志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发挥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推进全年纪检监察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办信办案、监督执纪问责的基础性作用。要吃透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提出初步的贯彻落实意见,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要主动请示分管、协管领导,拿出具体措施、方案。
第九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和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执纪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严格按照《向市纪委请示报告监督执纪重要事项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对上级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批示指示、重要会议精神、重点工作等建立重要事项提醒制度,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适时提醒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确保有力有效推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要全面掌握联系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学习贯彻上级精神、推动工作落实情况,采取专项督查、调研座谈等方式,动态掌握所联系单位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通过适时召开片区座谈会等方式,传达学习上级精神,研讨交流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把学习贯彻上级精神纳入全员培训内容,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等方式,适当增加上级有关文件、讲话等方面课程内容比重,加大训后测试比重,并将测试结果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通过以考(测试、考核)促学,确保上级精神学习贯彻更加精准到位。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要充分发挥“摩围廉韵”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让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学习领会上级精神实质。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室(中心)要结合推进疑难复杂信访举报包案化解、各类专项监督等重点工作,加强对联系片区纪检监察机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情况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联系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要采取下沉调研、跟踪随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机关开展随机抽查、个别访谈,重点检查情况清不清、措施实不实、效果好不好。
第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传达学习不力的,及时开展约谈提醒,限期予以有效整改;对传达学习不及时、领会精神不到位、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工作被动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出错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将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制度,堵塞漏洞,确保上下贯通、一体落实,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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