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件(套)设施或设备单位价值较高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可单独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高拍仪、空调、碎纸机、摄像机、相机、录音录像设备、监控设备、沙发、办公桌椅、茶几、文件柜、保险柜、保密柜等。
第三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工作重要内容。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机关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做好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等工作;
(三)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填列和上报工作,每年定期对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领取、使用、保管、维修申请、处置申请等实物管理责任是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和使用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对购置有计划、批量的资产,应在年初预算时提出,经领导同意后,纳入年初预算。
(二)购置时,应先填写购买固定资产申报单(附件1),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三)拟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区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由财务申报采购计划。
(四)单件采购或批量采购在3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上区纪委常委会研究。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编制临时号码进行分配,由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或委托相关人员签字领取。
(二)固定资产经财务入账后,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应到办公室领取固定资产系统正式卡片编号并粘贴到对应资产上。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内部转移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非涉密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应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报单(附件2)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派出机构维修固定资产时,也应填报维修单,经同意后,由派出机构或办公室安排维修。维修后,由办公室或派出机构督促维修人员填写维修信息。
所有涉密固定资产维修,应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报单(附件2)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时,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应安排专人全程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联系人员维修。
(二)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申请单(附件3)交办公室备案,由财务在国资系统中变更其对应资产使用信息。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各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附件4)报办公室,办公室统一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处置申请,依据批复文件再进行账务处理。未办理手续前,任何部室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所有报废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处置,所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办公室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进行清查盘点,对在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公物私用、丢失的,由部室(中心)、巡察机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者使用人书面报告原因,对人为故意损坏的由相应使用人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单位涉密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外借,非涉密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外借申请单(附件5)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区委巡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备案序号:渝ICP备07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