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反映的以下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对补偿安置或保障措施不满的问题。
2.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4.有关移民补偿安置及还房管理等问题。
5.有关城镇房屋管理、违章搭建及拆除等问题。
6.有关干部职工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劳动就业、劳动纠纷等问题。
7.有关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8.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9.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
10.有关交通事故、户口管理问题。
11.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2.其他不属受理范围的业务类信访事项。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诬告陷害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因诬告陷害获得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并将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方式
1.信件举报:邮寄信件至“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404100。
2.电话举报: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12388,根据语音提示选择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3.来访举报:万州区纪委监委在区信访办(一楼)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归口接收检举控告。来访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检举控告材料。
4.网络举报:http://chongqing.12388.gov.cn/wanzhou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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