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备案序号:渝ICP备07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