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时任彭水自治县三义乡党委书记苟勇安排时任乡财政办主任李某某向三义乡某煤业公司以借款、工作经费的名义收取6.5万元存入李某某私人帐户。李某某按照苟勇、时任乡长陈卫的安排,将6.5万元陆续用于发放补贴和工作日常开支。时任三义乡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宿德英(分管财务工作)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2019年9月,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苟勇和陈卫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2020年9月,两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政务降级处分。违纪所得已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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