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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查阅办法(试行)

来源:云阳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0-10-26 10:30

为加强委机关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档案查阅、复制、借阅流程,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查阅档案需办理的手续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先填写《档案查(借)阅、复制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1.一般查阅

查阅、复制一般文书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查阅、复制案件档案和其他非本单位的重要机密文件或属于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使用的档案、资料材料等,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领导审批。

2.特殊查阅

查阅、复制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县监委委务会会议记录纪要,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记录纪要,会计档案,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查阅部门协管领导审批。

查阅、复制干部廉政档案、干部人事档案,需经组织部负责人同意,报查阅部门协管领导审批。

查阅、复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案件档案,需经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同意,报查阅部门协管领导批准。

(二)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乡镇(街道)纪(工)委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本机构形成的档案,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制委机关档案,由对应联系的部室负责,按照委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委机关所存档案、资料,不属于开放范围,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档案、资料不对个人提供查阅。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委机关档案、资料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需事先来函与对应联系的部室联系,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查阅或复制)、查阅单位、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部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协管领导、分管领导批准,由联系部室通知查阅单位派人携带公函、工作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前来办理。

其他单位同志不得直接查阅委机关档案、资料,查阅档案应由联系部室同志代为查阅。联系部室同志应严格按照查阅、复制范围,筛选出相关内容提供给查阅人。联系部室应对查阅人查阅、复制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超出查阅、复制范围的内容不得提供。

二、注意事项

(一)查阅、复制档案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查阅时在档案室按要求填写《档案查(借)阅、复制登记簿》规定的内容,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

(二)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严禁携带手机、相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档案室,严禁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三)查阅者应妥善保管档案。严禁拆卷、涂改、撕毁、标注、剪裁、抽换等,严禁在阅览时吸烟、饮水,严防档案损坏、遗失。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档案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

(五)为避免档案原件受损,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填写《档案查(借)阅、复制审批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协管、分管领导同意批准。档案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交给无关人员传看,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交给被反映人阅看。

(七)档案室不对档案、资料出具任何证明和说明材料。确因工作需要,经档案室协管领导批准,可对复制的档案资料加盖复制专用章。

(八)档案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经档案室工作人员检查核对后办理清退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委领导,并请查(借)阅人作出书面说明,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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