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内设机构(11个)
(一)办公室
1.负责处理区纪委监委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区纪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区监委委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
2.汇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承担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信息工作;审核以区纪委监委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按照要求负责区纪委监委定期向市纪委监委等报告工作的相关工作。
3.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作风效能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区纪委全委会工作部署和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纪委监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牵头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信息技术支持保障;办理区监委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工作,组织、协调、办理有关党代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工作。
5.组织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机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行管理,保管、使用区纪委监委及办公室印章,负责制发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派驻(派出)机构印章;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密码管理工作,办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证件。
6.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对外联络接洽、值班等工作。
7.统筹指导档案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派出)机构文书、音像等档案管理,编辑整理有关档案材料。
8.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务接待、车队管理、安全保卫等事务及物业、劳务派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的保险、公积金、卫生防疫等工作。
9.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派出)机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工作。
10.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部
1.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2.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和派驻(派出)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承办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档案和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日常纪律作风建设,配合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督促机关各部门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镇乡(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区属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等的提名考察工作,以及相关领导班子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承办相关干部人事工作。
4.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协助机关党组织做好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牵头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相关工作。
5.承办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干部出国(境)相关工作。
6.统筹协调全区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办理区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工作。
7.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区纪委监委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廉政文化建设及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
3.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新闻事务,承担区纪委监委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信息传播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负责区纪委监委重要文稿、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调研工作和社科理论界相关重大课题研究;汇总、整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开展对纪检监察工作历史及规律的研究。
6.办理区纪委监委门户网和信息发布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承办纪检监察报刊杂志、图书资料征订发行工作。
7.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
1.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
2.综合协调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3.综合协调党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
4.负责相关理论研究、数据统计、综合分析、政策制定。
5.负责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信访室
1.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
2.综合分析信访举报信息,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3.负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4.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5.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负责交办信访件的督促检查。
6.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
1.集中管理问题线索,承办专题会议,负责研究提出指定管辖和问题线索分办建议。
2.负责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
3.负责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建立与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工作机制。
4.负责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办理;负责牵头办理有关申诉;负责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审查调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留置措施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和备案工作;负责对使用技术调查、限制出境、延长审查时限、撤销案件等进行审查审核;负责涉案款物监督工作。
5.负责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场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
6.负责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会议决定与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7.开展相关数据统计,综合分析研究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规律、趋势以及对策、措施。
8.综合协调涉案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承办追逃追赃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外地来开办案、协查工作,以及到外地的办案工作。
9.负责建立审查调查综合考核机制;负责综合管理廉政档案。
10.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第一至第四监督检查室
1.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地区和部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地区和部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以及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地区和部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以及廉洁从政从业、秉公用权、侵害群众利益等情况,对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进行问责。
4.承办联系地区和部门轻微违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以及轻微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提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建议。
5.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参加民主生活会,建立廉政档案,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6.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纪检监察业务工作指导,建立纪检监察室与派驻(派出)机构政治生态联合研判、工作力量统筹机制制度,督促联系地区和部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7.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第五监督检查室(民生监督室)
1.组织协调全区民生领域监督工作,综合协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工作。
2.开展应由区纪委监委参与调查的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3.指导、督办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对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第六至第八审查调查室
1.按照“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原则,负责重要违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以及重要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负责市纪委监委交办、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工作。
3.负责协助、配合市纪委监委查办案件工作。
4.负责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提出有关改进工作、健全制度的建议。
5.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案件审理室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
2.负责对报批、备案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工作。
3.负责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预审工作,牵头对区纪委监委直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相关工作。
4.负责案件质量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承办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务处分工作。
6.负责起草和协调起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在全区的贯彻实施地方性规范文件,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有关工作;参与有关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及办理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有关法规工作的请示、咨询、答复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纪检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复议复查案件的审查处理,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1.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对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镇乡街道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诉。
3.负责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理区纪委监委管理的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工作。
4.配合区委组织部做好区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负责办理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的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5.承担纪检监察机关自律委员会有关工作。
6.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派驻机构(11个)
区纪委监委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11个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采取综合监督、单独监督等方式,对全区区级党和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主要职责是: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干部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调查时,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区监委同意,以区监委名义行使,或者由区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组不负责调查职务犯罪,不得使用留置措施。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派出机构(10个)
区监委向大进镇、温泉镇、厚坝镇、敦好镇、中和镇、临江镇、长沙镇、正安街道、丰乐街道、云枫街道派出10个监察室,采取归口监督方式对全区镇乡街道实施监督。主要职责是:
1.推动镇乡街道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镇乡街道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镇乡街道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监委报告。受理对镇乡街道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2.负责调查镇乡街道非区委管理干部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根据区监委授权,派出监察室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如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区监委同意,以区监委名义行使,或者由区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监察室予以配合。派出监察室不得使用留置措施。受理镇乡街道监察对象不服派出监察室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3.按照管理权限,对镇乡街道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镇乡街道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4.负责对本室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直属事业单位(技术保障中心)
1.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协助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组织信息化建设。
2.负责为执纪监察工作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3.负责留置场所、谈话点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五、区委巡察机构(区委巡察办)
1.向中共重庆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视办)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承办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备案事宜;起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区委的有关请示、报告;向市委巡视办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2.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巡视工作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建议;组织筹备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对区委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3.统筹推进区委巡察工作:统筹推进区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全面巡察;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建议;根据每轮巡察任务需要,提出区委巡察组建议人选。
4.组织协调区委巡察工作: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机关和部门选好配强巡察干部,根据每轮巡察任务需要选配巡察干部,优化巡察队伍结构,增强巡察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协调配合区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5.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组织筹备区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与区委巡察组组长见面会议,组织召开巡察干部培训会议;跟踪了解巡察情况,强化巡察过程指导,及时向区委巡察组传达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审核区委巡察组拟报送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线索报告、专题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对区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区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6.按照区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级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和有关议定事项,向相关区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巡察情况。
7.对问题线索和议定事项进行台账管理,落实销号制度,加强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促。
8.运用“三方联动”机制督促巡察整改,通过审核整改报告、开展巡察“回头看”和巡察整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监督,配合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将巡察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全面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深入整改。定期汇总巡察整改落实、共性问题政治情况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9.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10.会同区纪委机关做好巡察工作经费、车辆、固定资产配备及管理等服务保障。会同区委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做好巡察期间驻地办公、食宿、安全等保障服务。
11.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区纪委机关和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的宣传,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12.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13.会同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建好区委巡察组组长库和专业人才库,加强管理、有效使用。
14.加强区委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作风建设。
15.完成市委巡视办和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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