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区直机关纪工委:
新颁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均规定,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执行组织纪律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干部无论因私因公外出,均应事先请假报告。为严格执行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规定,切实全面从严从紧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纪委副书记、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离渝外出应向区纪委书记书面请假(特殊情况可先报告,后补充完善手续),由区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二、区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区直机关纪工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工作日离南2天及以上和离渝外出向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书面请假,由区纪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三、区纪委机关部室主任(部长) 、副主任(副部长)工作日离南2天及以上和离渝外出向其分管领导书面请假,由区纪委机关各部室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情况抄送区纪委组织部备案。
四、区纪委机关部室、派驻纪检组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日离南和离渝外出或离开南川城区向所在部室和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请假。离南、离渝情况抄送区纪委组织部备案。
五、干部离南、离渝外出原则上应提前 3 天请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行程安排。区纪委组织部每季度汇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长、派出纪工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以及区纪委机关部室主任(部长) 、副主任(副部长)离南离渝外出请假情况,报区纪委书记参阅。
六、区管纪检监察干部出国(境)按区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区纪委机关、派驻纪检组科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出国(境)提前1周报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审批。
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外出请假有关规定。区纪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加强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严格执行请假报告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勒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请假报告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南川纪委发〔2014〕 111 号)同时废止。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纪委
2017年1月25日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备案序号:渝ICP备07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