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处理制度
为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管理
收文管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批(传阅)、承办、催办和归档等程序。
1.签收。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公文的签收。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审核,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料重要程度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复制、制发、传阅后,单独立卷存档。机要文件由办公室签收、拆封、办理和保管。凡未注明领导人姓名的群众来信均送信访室。
2.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对收到的公文要认真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来文字号、来文机关、收文日期、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备查询和向有关方面催办。
3.拟办。收文后,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委领导分工和职责权限提出建议意见后,及时送有关领导阅处或批示。
4.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将收到的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室。公文分发要及时,做到不压、不误。
5.传批(传阅)。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室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认真登记并附公文处理笺,阅件人应签注阅文时间。传阅完毕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6.承办。承办部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批办领导。
7.催办。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8.归档。各部室应将办结或阅后的文件送办公室归档。
(二)发文程序
发文程序包括公文的起草、签发、编号、发送、印制和存档等程序。
1.公文起草
各部室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的公文,坚持文责自负原则,公文起草人、各部室负责人实行“双校核”,严格审核把关,层层负责。
2.公文签发
凡需要公开发布的文件,必须经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1)公文经承办部室起草后,交办公室审核后再按程序签发。
(2)以区纪委、区监察委名义发出的上行公文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其它公文,须经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签发;以区纪委、区监察委名义发出的日常公文,由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察委副主任负责签发;以区纪委、区监察委名义发出的一般性公文(会议通知、一般工作事项等),由区纪委分管副书记、区监察委副主任负责签发。
(3)委领导交办起草的各种讲话、材料、便函等,谁交办由谁审定签发。
(4)领导签发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日期要明确,并注明是否公开发布。
3.会签
(1)以区纪委、区监察委名义与区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由承办部室起草,送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再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签发。
(2)区级有关部门与区纪委、区监察委联合行文的,由办公室收文后,根据有关业务内容,送业务部室征求意见,再由办公室统一送相关领导签发。
(3)区纪委与区监察委联合行文的,由承办部室起草后,送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再送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审签。
4.编号、发送、印制
(1)以区纪委、区监察委名义发文,除特殊工作文稿外,须在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2)电传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排版、发送。
(3)凡需印制文件、材料,由文件起草责任部室负责。
(4)归档公文拟稿签原则上应送办公室统一归档,特殊情况下可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由文件起草部室妥善保管。
5.错情通报
建立机关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公文错情主要包括:文种选择不当;公文格式不规范;缺少要素;人名、地名、机构简称、时间、引文、密级、主送机关、附件标注等不准确;错字、别字;语法逻辑错误;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办公室负责登记错情并按季度通报。
(三)归档
1.文件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办公室收发人员负责。所有按规定需存档的文件资料,要一年一清理,跨年度办理的公文,必须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立卷归档。其中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打印、传递、传阅、归档和清退。
2.办公室收发人员要主动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凡公文原稿和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应及时移交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3.各种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等,在制发过程中均要按存档要求办理。公文存档后,各部室如需查找有关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4.公文销毁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集中办理。
二、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印章使用规范、准确、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刻制和启用
1.印章刻制需经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2.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印章启用应报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批准,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适用范围。
(二)印章保管
办公室统一保管机关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
1.区纪委、区监察委、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察委办公室公章必须在财务人员之外确定专人管理,如公章管理人员较长时间外出,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法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出纳印鉴章“三章分离”,法人印鉴章由办公室主任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管理,出纳印鉴章由出纳管理。
3.机关党总支、工会印章由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三)用印审批
1.文件用印审批
以区纪委、区监察委、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察委办公室、机关党总支、机关工会名义落款的文件(包括联合行文)或便笺按照行文要求签发,印制完成后凭签发稿交印章管理员登记并加盖相关印章。
2.介绍信用印审批
因审查调查等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包括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相关部室应按要求填写用印审批表(详见附件1),说明用印事由,按审批程序报常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并加盖印章。
3.个人证明用印审批
委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学习、生活等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需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常务副书记或书记签字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并加盖印章。
4.其他用印审批
委机关各类日常报表、审批表和纪检监察业务文书等,需加盖印章的,须按程序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常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并加盖印章。
(四)使用登记
1.实行用印登记。除财务印鉴章外,其他每次用印,经办人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2.使用登记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部室、经办人、用印事由、用印类别、批准人与用印数量等。
3.归档。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用印审批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年终归档。
(五)印章更换
因机构新增、名称更改、保密防伪、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或更换印章,应填写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废止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封存或销毁。
三、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委机关保密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达到“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工作纪律
1.机关干部职工应当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必须把保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纪律,严格遵守,定期检查,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2.机关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本机关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协管领导及部室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3.委领导要做保密工作的表率,带头学习、宣传、执行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维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4.严守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批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规划的重大决策;重大案件的初核、立案、审查、调查执行方案,调查材料和领导批示;群众的信访举报件和有关纪检监察重要情况等,必须严格管理,防止丢失和扩散。
5.不准互相打听不分管、不负责、不参与的信访、线索、案件等涉密工作信息;不准泄漏分管、负责、参与范围内的涉密工作信息。
6.严格遵守工作秘密,不得在微信、微博、论坛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与工作有关文章或讨论与工作有关事项。
7.凡不宜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等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涉密人员管理
1.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上岗审查,坚持“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
2.涉密人员政审由委机关组织部会同办公室进行,报市纪委办公厅和委机关干部监督室备案。
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要清退和移交所有涉密载体。
(三)涉密文档管理
1.加强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委机关办公室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知悉范围送阅,并及时收回。
2.涉密文件、资料放入保密柜中单独保管,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4.借阅(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档案,要严格限定保密范围,填写借阅(复印)涉密文件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同时办理登记手续。
5.摘抄、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委机关领导批准,不得改变或删除密级等级标志,且翻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严格管理。
6.严禁在不是保密定点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7.保密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涉密文件按要求进行清退和收回。
8.凡需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清点造册,经委机关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进行销毁或送保密局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有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9.其他涉密载体,如硬盘、光盘、硒鼓等办公耗材,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销毁,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四)涉密设备管理
1.涉密计算机、涉密打印机、涉密扫描仪专机专人专用,严禁与其他网络联通。
2.涉密计算机采用身份鉴别方式,密码口令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一周,屏保锁定时间小于10分钟。
3.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信息交换通过光盘刻录方式进行,严禁使用非保密U盘。
4.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故障时,立即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维修。严禁自行联系外单位人员或通过远程方式维修。
(五)非涉密设备管理
1.不得在非涉密网络(包括委机关局域网和互联网)或非涉密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
2.不得在联接公共电话网络中传真涉密信息。
3.不准在座机和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严禁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会场。
4.非涉密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严禁打印、复印和扫描涉密资料。
5.办公自动化设备发生故障时,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使用人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或送出维修。如需带出机关进行维修,必须拆除设备中的数据存储介质。
6.非涉密的光盘、硒鼓等办公耗材交办公室统一集中处理,严禁随手丢弃或当废品出卖。
(六)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
1.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传报道和公开。
2.委机关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实行“谁提供、谁负责”、“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经验交流材料、研讨文章和学术成果一律不得在官方和非官方、传统和网络等媒体上宣传报道和发布,转载信息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责任追究
1.在保密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委机关保密管理实行“层层担责”的工作责任制,发生保密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的有关制度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二)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办公室主任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档案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机关各部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点整理,将应交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的综合性文件资料移交办公室立卷归档,不得分散在各部室或个人手中,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信访、案件检查和审理等业务档案由各部室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管理。各部室档案专管人员每年初应对上年形成的业务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交办公室统一保存。
(四)委机关内部人员查阅档案,需填写借(查)阅档案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借阅部室负责人、部室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对特殊敏感案件,需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阅。借阅非本部室办理的案件,需报办理部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借阅档案原则上一周之内归还。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印、摘抄、转借档案。对于因借阅造成档案损失或失泄密情况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五)按照档案归档和保密规定,对不归档的文件或已超保密期限的档案应及时造册送保密局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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