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三转”要求,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机关建设管理有序、奖惩有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区纪委监委会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区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区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区监委委务会、区监委主任专题会议、区纪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案件审理协调会议以及议事协调会议具体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区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二)机关党委会、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
1. 机关党委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工青妇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 支部党员大会。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未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党员参加,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等,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3.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全体支部委员参加,主要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以及支部其他重大问题等,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4. 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汇报并分析党员和群众思想、工作、作风及纪律情况,传达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和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等,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5. 党课。坚持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书记必须带头上党课,也可邀请上级领导、党校专家教授及各方面先进典型、模范人物等轮流授课,宣传辅导党员学习党建理论和相关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容。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为所在党支部或分管单位、分管领域、联系镇街基层党组织党员讲党课,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6. 主题党日。明确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党支部“主题党日”,原则上按半天时间安排,全体党员参加,每次要明确一个主题,“三会一课”、专题学习讨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均可列入党日活动范畴,可结合实际开展廉政教育、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志愿者服务、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服务等集体活动。
7. 其他事项。除需要回避或仅限党员权利情况外,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委会、支部党员大会由负责组织工作的委员作会议记录,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录,主题党日应有实施计划方案和活动纪实资料。
(三)干部职工会议。原则上由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全体干部参加,主要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布置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做好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室务会。由各部(室)主任主持召开,部(室)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工作安排、领导指示,研究部署近期工作,检查、总结前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五)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调为振动状态,会场不得接打电话。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讲小话、开小会。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录音、整理会议记录,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领导同志的讲话以及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的秘密、机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三、学习制度
(一) 中心组学习
1. 中心组学习任务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水平,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打牢思想理论基础。
2. 中心组成员为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扩大学习组还包含内设部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派出监察室负责人,区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正副处级巡察专员,巡察组组长、副组长。
3. 学习重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章、宪法、监察法、中央和中纪委、市委和市纪委以及区委系列会议精神等。
4. 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担任中心组组长、副组长,组长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组长缺席时,由副组长负责组织学习。学习秘书工作由区纪委宣传部负责,主要职责为提出学习方案,通知参学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负责会务工作,起草学习总结,撰写调研文稿等。
5. 区纪委监委中心组成员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并在每次常委会前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重要理论文献等组织专题学习研讨,全年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12次,每次集中学习参学率和每位成员参学率不低于90%,中心组(扩大)学习每两月开展1次。中心组每年向区委宣传部报送1篇优秀理论文章或1篇优秀调研报告。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完成两篇以上高质量的心得体会、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二) 机关政治业务学习
6. 原则上两周组织1-2次学习,由班子成员主持,全体干部参加。学习重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等。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学习资料和组织学习活动。
7. 各部室原则上不得在学习时间内安排其他工作,参学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并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领学人员要做好讲学准备,抓住要领、准确讲解,切忌照本宣科、生硬朗读。参学人员要深入思考、理解掌握所学内容,确保学习效果。每次学习一般应安排交流发言。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集中学习活动之外适时组织本部室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
8. 要自觉开展自学活动,并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读2本有指导作用和教育意义的书籍,撰写2篇以上学习体会;一般干部每年至少读1本书籍,撰写1篇以上学习体会。
9. 班子成员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和分管工作的难点问题,确定课题,进行深入调研,每年撰写1篇调研报告;各部室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每年至少撰写1篇以上调研报告或典型经验材料。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为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管理
收文管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批(传阅)、承办、催办和归档等程序。
1. 签收。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公文的签收。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审核,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需要办理回复的,应注明时限要求。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料重要程度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复制、制发、传阅。机要文件由办公室签收、拆封、办理和保管。凡有明确对象的公文,登记后直接送有关部室签收。凡未注明领导人姓名的群众来信均送信访室。
2. 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对收到的公文要认真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来文字号、来文机关、收文日期、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备查询和向有关方面催办。
3. 拟办。收文后,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委领导分工和职责权限提出建议意见后,及时送有关领导阅处或批示。对当天的收文及交办件必须当天登记并及时呈送领导,不得延误。
4. 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将收到的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室,并履行签字手续。公文分发要及时,做到不压、不误。
5. 传批(传阅)。委领导或各部室传阅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组织传递。涉密文件须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督办。传阅完毕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6. 承办。承办部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批办领导。
7. 督办。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公文要跟踪督办,对重要公文要重点督办,一般公文要定期督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8. 归档。重要文件办结后由办理部室负责人在处理笺上签注办结时间、结果和姓名后交办公室存档,业务性文件资料留存业务部室。
(二)发文管理
发文管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会签)、校对、编号、印制、发送和存档等程序。
1. 公文起草
起草的公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业务公文由业务部室负责拟稿,一般公文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拟稿,综合性公文和主要领导讲话材料由研究室负责拟稿。主要领导参加业务部室的会议,讲话材料由业务部室负责拟稿。
2. 公文审核
坚持文责自负原则,公文起草人、各部室负责人负责对公文内容和文字实行“双校核”,严格审核把关,层层负责。拟稿部室完成拟稿后先后送协管领导、分管领导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办公室负责审核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规定的要求。
3. 公文签发
(1)凡需要公开发布的文件,必须经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2)以区纪委名义发文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以区监委名义发文由区监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区委巡察办名义发文由区纪委书记或巡察办主任签发。
(3)委领导交办起草的各种讲话、材料、便函等,谁交办由谁审定签发。
(4)领导签发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日期要明确,并注明是否公开发布。
4. 会签
(1)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与区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由承办部室起草,送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再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签发。
(2)区级有关部门与区纪委、区监委联合行文的,办公室收文后,根据有关业务内容,送相关业务部室,由业务部室修改完善后,再由办公室统一送相关领导签发。
(3)区纪委与区监委联合行文的,由承办部室起草后,送协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再送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审签。
5. 校对
由公文起草部室负责对送领导审签后的公文再次进行校对,坚决杜绝错别字和遗漏、装订出错等影响公文质量的现象发生。
6. 编号、发送、印制
(1)由拟稿部室将校对后的清样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2)电传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排版、发送。
(3)文件印制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分发,业务性文件由文件起草责任部室负责分发。
7. 归档
由办公室负责将公文拟稿签和正式公文(一式两份)统一归档。要根据公文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8. 错情通报
建立机关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公文错情主要包括:文种选择不当;公文格式不规范;缺少要素;人名、地名、机构简称、时间、引文、密级、主送机关、附件标注等不准确;错字、别字;语法逻辑错误;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办公室负责登记错情并按要求通报。
(三)归档
1. 文件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办公室收发人员负责。所有按规定需存档的文件资料,要一年一清理,跨年度办理的公文,必须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立卷归档。其中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打印、传递、传阅、归档和清退。
2. 办公室收发人员要主动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凡公文原稿和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应及时移交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3. 各种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等,在制发过程中均要按存档要求办理。公文存档后,各部室如需查找有关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4. 公文销毁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集中办理。
五、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印章使用规范、准确、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刻制和启用
1. 印章刻制需经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2.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印章启用应报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批准,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适用范围。
(二)印章保管
办公室统一保管机关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
1. 区纪委、区监委、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公章必须在财务人员之外确定专人管理,如公章管理人员较长时间外出,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 单位法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出纳印鉴章“三章分离”,法人印鉴章由办公室主任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管理,出纳印鉴章由出纳管理。
3. 机关党委和支部印章由机关党委书记、支部书记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三)用印审批
1. 文件用印审批
以区纪委、区监委、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等名义落款的文件(包括联合行文)或便笺按照行文要求签发,印制完成后凭签发稿交印章管理员登记并加盖相关印章。
2. 介绍信用印审批
因审查调查等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包括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相关部室应按审批程序报分管领导或协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并加盖印章。
3. 个人证明用印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学习、生活等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需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协管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按要求报常务副书记或书记签字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并加盖印章。
4. 其他用印审批
机关各类日常报表、审批表和纪检监察业务文书等,需加盖印章的,按照文稿最终审定人签字后用印的原则,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并加盖印章。
(四)使用登记
1. 实行用印登记。除财务印鉴章外,其他每次用印,经办人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2. 使用登记内容。用印日期、用印部室、经办人、用印事由、用印类别、批准人与用印数量等。
3. 归档。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登记簿,年终归档。
(五)印章更换
因机构新增、名称更改、保密防伪、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或更换印章,应填写印章刻制(更换)申请表,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废止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封存或销毁。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
区纪委监委档案室设在办公室,并配备档案人员,负责机关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1. 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编研、提供利用和档案情况统计等工作。
2. 负责对机关档案库房温、湿度进行测控,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
3. 定期进行档案清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持档案库房整洁。
4. 按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确定为永久保管的文书、会计档案。
5. 对机关文书、信访类、检查调查类、会计、音像等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6. 做好档案移交、销毁、鉴定工作。
(二)档案的接收
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视听材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均应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卷归档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2. 文书类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归档,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文件整理规则》进行归档。
3. 信访类材料档案由信访室按相关规定归档。
4. 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应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归档。具体要求是:
(1)监督检查卷。适用于“四种形态”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等材料,由党风室、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等归档。
(2)审查调查卷。适用于监督监察室、审查调查室等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办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形成的材料。
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在处置问题线索等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生“第一、二种形态”与“第三、四种形态”相互转化的情形,因工作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发生材料转移的,由接收材料、办结工作的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3)问责卷。适用于党风室、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等在调查处理有关问责事项中形成的材料,由承办部门归档。
(4)起诉审判卷。在审查起诉、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因退回补充调查形成的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材料等由审查调查室归入起诉审判卷。
(5)审理卷。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与检察院沟通衔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办理申诉、复核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归档为审理卷。
(6)申诉卷。适用于在办理申诉、复议复查案件中形成的材料。
检查调查类材料题名(案卷标题)的格式:案卷标题应当按承办单位、处理方式、违纪违法人员单位及姓名、主要问题、材料种类组成,力求简练、概括、准确。例如:“XX纪委谈话函询XX(单位)XX(姓名)XX(等)问题的XX材料”。档案盒侧面内容应包含:年份,案卷类型(1-监督检查卷、2-审查调查卷、3-问责卷、4-起诉审判卷、5-审理卷、6-申诉卷),保管期限,编号(案卷装订好后到办公室取号,并将编号注明到档案盒侧面)。例如:“2018,1,长期,1”。
检查调查类材料的编号方式:承办室装订档案、统计各类案卷数量后,到办公室统一编号,承办室负责将编号编写到档案盒侧面,并根据统一编号编辑档案目录(格式见附件)。
检查调查类材料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结构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5. 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归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归档。
6. 音像档案由信息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应认真执行《重庆市纪委监委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归档。
档案的装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装订时选择与卷内材料厚度相匹配的卷皮,每卷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将文件左侧、底边对齐,做到不倒页、不掉页、不压字。
档案接收的时间:当年形成的文书档案统一在次年3月1日以前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应在财务部门保管满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应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可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提出意见,退回重新整理,合格再接收。对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移交存档而未移交的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督促、检查或追收;屡催不交的应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当按受档案工作资格培训,具备较强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机关档案管理水平。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接收各部门的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将案卷分类、编目、编制案件目录、排列上柜,便于利用。诉讼档案要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先进行合卷,再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等检索工具。
2. 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应能容纳机关30年以内形成的所有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至24℃的范围,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防止档案发生霉变、虫蛀、鼠咬等现象。
3. 完善档案室的基础设施,配置灭火器、防虫剂、温湿度记录仪、复印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计算机等设备。加强管理,保证档案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档案和库房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应及时修复、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四)档案查(借)阅
机关内部人员查(借)阅档案,需填写查(借)阅档案申请表,经借阅部室负责人、部室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协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对特殊敏感案件,需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阅。借阅非本部室办理的案件,需同时报办理部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借阅档案原则上一周之内归还。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印、摘抄、转借档案。对于因借阅造成档案损失或失泄密情况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机关档案,应持该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须报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后,再由该档案形成部门的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方能查阅、摘抄、复制。除特殊情况外,档案原件不得借出。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机关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人员4-6人共同组成。
鉴定小组成员应对每份文件认真进行审查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按规定登记造册,报经区纪委常委会通过后,由二人以上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监销。
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份确定新的保管期限,并按档案局的要求重新立卷、编目、上柜保存。
(六)附则
1. 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2.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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