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案卷的规范化管理,做好案卷借(查)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及区纪委监委机关以外的纪检监察干部因工作需要,可借(查)阅与工作有关的案卷材料。借(查)阅人需详细填写案卷借(查)阅审批表。
二、查阅案卷需经协管领导、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且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查阅,如需摘录、复印必须经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在案。
三、借阅案卷需经协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及分管档案工作的副书记签字同意,案卷借出、归还都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借阅案卷原则上不得带离委机关,用毕后应及时归还,由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检查完整无误后注销。案卷借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期限续用的须履行续借手续,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案卷一经借出,案卷使用者必须对案卷的保密、安全和完整性负责,应妥善保管、爱护案卷,不得转借、涂改、圈划、增删、勾画、抽页、剪裁、拆散等。如案卷出现缺失、丢失等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案卷使用者离职或长时间因公外出,应在离开前或外出前将借阅的案卷、资料归还案卷管理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离开。
六、区纪委监委机关以外的单位需借(查)阅案卷的,其经办人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案卷管理部室负责人审核、协管领导审签,分管副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借(查)阅。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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