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证件是纪检监察人员身份和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严禁超范围发放。
(二)工作证件应当印有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按照一人一号编排,确保持证人员信息追溯可查。
(三)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发工作证件并登记备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工作证件,交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备案:
1.退休;
2.调离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机关、街道纪检监察组;
3.辞去公职;
4.被停止执行公务;
5.证件有效期满;
6.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四)参与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的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申领临时工作证件。申领临时工作证件,申领室须对申领人员严格把关,经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办公室审核干部信息,由申领室报分管领导及纪工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交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办公室统一制发并备案。
(五)持证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证件,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非工作期间,不得随身携带。工作证件遗失、被盗、被抢,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室,书面向纪工委办公室提供情况说明备案,再按程序补办工作证件。工作证件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补办,并将原损坏证件交回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办公室统一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工作证件,不得将工作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七)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制作、发放工作证件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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