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涵与要求?如何贯彻执行好《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我们特邀多地纪检监察干部予以解读。
特邀嘉宾
赵宇宾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隋玉利 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
杜道泉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昌奎 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记者: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在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王昌奎: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一脉相承,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分则中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相关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如某银行行长对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只表态不落实,系典型的政治上蜕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旨在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
隋玉利:《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比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体现了对违纪行为背后政治危害的充分考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但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大搞“形象工程”。如某区委原书记王某某,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举债强行推进某项目建设,造成大量建筑闲置浪费,不仅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问题的表象在工作、根源在政治,王某某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根本宗旨。《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更能准确概括违纪行为的本质,同时也督促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杜道泉:《条例》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有的党员干部通过他人结识社会人员,并送给该社会人员财物请其帮忙“接天线”“跑关系”。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组织纪律,实则反映出该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系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严厉惩治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的行为,真正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赵宇宾: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情节严重,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新修订的《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为审理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此外,《条例》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警示党员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记者:《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如何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王昌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则显得自己没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
赵宇宾: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比如,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在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离职或退(离)休就进了“保险箱”,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条例》对该类违纪情形予以明确,告诫党员干部在退(离)休和离职后也要严守底线、廉洁齐家。
隋玉利:坚持对象上全覆盖。《条例》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管全党、治全党,管党治党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问题多发,如某领导干部将其所辖的汽车城当成“家族产业”,利用职权大肆为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批项目,非法牟取巨额利益。还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经营珍稀药材,等等。《条例》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了制度笼子,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记者:《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在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赵宇宾:《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2019年,我委在查办某市下辖三县区统计数据造假案时,对该市相关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17人违规干预企业入库申报、篡改企业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问责,引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谨慎用权,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王昌奎:坚持靶向施治,《条例》在群众纪律一章修改3条,充实违纪情形,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一是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二是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把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当成可拔毛的“雁”,使“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民生痛点就是工作着力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于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到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三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推动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中把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杜道泉: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搞好人主义、包庇下属,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条例》在第八十五条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此外,《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特别明确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防止问责滥用泛化,《条例》在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实践看,确实存在问责泛化、滥用问责的问题,如某县曾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来已经明确,但县领导认为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便把本无关系的部门也列入了问责名单。《条例》明确规定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档次,为今后审理此类问题提供精准法规依据,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强化纪律教育,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记者:《条例》施行后,如何强化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如何贯彻执行《条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杜道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要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同时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建立全周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隋玉利: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等内容,进一步消除了规纪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推动形成了纪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能力。具体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纪法执行相统一,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具体标准要求,在案件突破、措施使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严格按照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权限、程序、规则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合规合纪合法。二是纪法效果相统一,既实事求是,在纪法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又充分考虑个人态度、主观动机、后果影响等情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党员,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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