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离职后不得违规从业违规谋利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等漏洞,并对相关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和纠正。本条中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印发的规范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行为的相关制度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这里规定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在有关禁止范围内从业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来进行把握。
(二)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对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撑场面,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退而不休谋取私利。与对党员、干部在职时的纪律要求相协调,本条第一款行为对应的是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在职党员、干部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行为;第二款行为对应的是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职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对离职和退(离)休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一以贯之,不能因此而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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