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房租减免。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享受减免。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2〕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国资〔2022〕266号)
(2)支持对象:服务业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符合条件可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45、023—67678055(市国资委)、023—67575139(市财政局)
25.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请即享
(5)咨询电话:1232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6.住房公积金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1)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请即享
(5)咨询电话:1232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7.延长小微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2)支持对象: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
(3)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492(市发展改革委)
28.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
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
(1)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2)支持对象: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用户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492(市发展改革委)
29.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供电加价行为的有关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1)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2)支持对象:转供电终端用户
(3)执行期限:长期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67575492(市发展改革委)
30.支付服务降费。
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2)支持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12363(人行重庆营管部)
31.降低企业货运物流成本。
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5)咨询电话:023—89189713(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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