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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优惠(17)

发布时间:2022-07-20 15:26
发布时间:2022-07-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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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2.增值税留抵退税。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自主申请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3)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支持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3)执行期限: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部分相关优惠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相关优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5.困难企业“房土两税”减免。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2)支持对象:困难企业(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请核准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2)支持对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7.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均可享受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8.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支持对象: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9.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支持对象:“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请核准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1.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2.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3.减免租金对应减免“房土两税”。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租金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请核准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第2号公告)

(2)支持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3)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4)申请方式:申报时自愿确认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5.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6.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支持对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3)执行期限:暂无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3)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申请方式:申报享受

(5)咨询电话:12366(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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